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并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