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可以有重点地对本级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部门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预算收支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执行中预算调整变化情况及原因;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执行情况;

(八)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九)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十)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资产负债情况;

(十二)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十三)其他与部门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部门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应当转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