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