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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240 部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0 篇提到«劳动合同 解除»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修改、废止的决定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8日无条文结构
    •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0月26日129 条
    •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4月29日126 条
    • 第三十一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3月31日71 条
    • 第六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7月28日65 条
    • 第五十九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8月5日65 条
    •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6日66 条
    •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4月29日41 条
    • 第十四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6月9日54 条
    •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4月19日74 条
    •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日71 条
    • 第四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1月30日84 条
    •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7月25日55 条
    • 第四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8日24 条
    •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9日69 条
    • 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1日71 条
    •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修改、废止的决定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9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十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不能恢复工作的或者协商代表本人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3日85 条
    • 第七十三条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22 条
    •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患病、岗位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主动请辞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终止其任职资格。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9月29日35 条
    • 第二十一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