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