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有效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