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职工、工会工作人员不愿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