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被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