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作出回应的;(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五)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