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第三十条有效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当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转手续,原单位应当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给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当将其情况报各所在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劳动者调入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职业病患者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