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情况;

(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六)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补助、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执行情况;

(八)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高原病预防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事故处理情况;

(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十)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权益保护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职工职业培训、职业技能考核规定执行情况;

(十二)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保障情况;

(十三)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将欠薪治理、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平等就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作为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领域。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