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建立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职期满或者发生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由发证工会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并注销。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由自治区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统一格式印制、编号,分级发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