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规定落实情况;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劳动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九)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职工职业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十一)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十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