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三)劳动定额管理;

(四)工资报酬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七)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

(八)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

(九)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

(十)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十一)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

(十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