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意见。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第二章监督组织
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受理、交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接受下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提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职责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同级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代为履行。
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
有三名以上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设一名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备履职能力;
(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四)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地方总工会负责免费培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任职期满或者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收回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监督实施
平等就业情况;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执行情况;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处理情况;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和职工救助执行情况;
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等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执行情况;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登记。经审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应当开展调查,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由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只有一人的,由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调查。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职、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工会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监督保障
地方总工会可以通过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定期会商,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不得以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减损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供相关资料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并不得再次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