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待业期间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原单位已撤销或依法破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