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和技术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三)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情况;

(四)集体合同草案及履行、变更和终止集体合同的情况;

(五)职工奖惩、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以及裁员方案;

(六)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