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聘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正常的履职行为扣减其工资、福利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