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职工因依法组织、参加工会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职工本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给予职工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