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或者手段,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一)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二)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或者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威胁职工;(三)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其他方式、手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