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
(三)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或者不按规定维护无障碍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