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上一级工会认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