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与拟招聘的辅警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试用期、合同期限、解除合同情形等事项。其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等因素,由省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辅警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与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辅警续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辅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