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工会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平等就业情况;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执行情况;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处理情况;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和职工救助执行情况;
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等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执行情况;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
直接涉及职工利益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