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3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3月25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4年3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1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年10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结合进行时,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统一领导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又承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自行终止。本届的有关补选等相关工作,分别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并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一)负责有关法律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解答选举工作的有关咨询和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印制选民证、选民登记表、选票,编写选举宣传材料;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七)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根据各选区公布的选民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决定是否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
(九)主持或者委派人员主持选区的选举,监督选举投票;
(十)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一)编制选举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代表名额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以上确定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所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自治区直辖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妇女应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得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侨眷代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二)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兵团所属企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与当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具体名额,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各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至五名,具体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人民武装部和当地驻军协商确定。
第四章少数民族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当地民族构成情况和各民族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确定。选举时,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
第五章选区划分
对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由选举委员会商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选区并分配代表名额。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六章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
(三)临时外出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四)无户籍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现居住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五)非本地户籍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在取得原户籍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六)从原户籍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落户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七)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八)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现工作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登记。
登记并经审查合格的选民,发给选民证。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具备履职意愿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的情况,确认身份,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候选人的姓名必须准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确定,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投票选举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是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应重新投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选举仍然未能选出足额的代表时,选举委员会可以宣布结束选举。没有选足的代表名额,仍保留在该选区,待适当时候进行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