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自治区直辖县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
以上确定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所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自治区直辖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