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