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其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并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