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二十条有效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某些少数民族的代表,如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中所占比例比上一届下降较多的,可以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适当调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