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选举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有关法律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解答选举工作的有关咨询和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印制选民证、选民登记表、选票,编写选举宣传材料;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七)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根据各选区公布的选民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决定是否召开选举大会或者使用流动票箱;
(九)主持或者委派人员主持选区的选举,监督选举投票;
(十)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一)编制选举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