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依照选举法关于少数民族的选举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当地民族构成情况和各民族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确定。选举时,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