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便于选举的组织,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对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由选举委员会商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选区并分配代表名额。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