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应经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列入选区选民名单,参加选区的选举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