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如达不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一的,或者虽然达到三分之一,但比上一届所占比例数下降较多的,可以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适当减少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