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

(三)临时外出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四)无户籍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现居住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五)非本地户籍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在取得原户籍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六)从原户籍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落户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七)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八)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现工作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登记。

登记并经审查合格的选民,发给选民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