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