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