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结合进行时,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统一领导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又承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自行终止。本届的有关补选等相关工作,分别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