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 2008年6月1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改 2008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 2015年4月3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修改 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培训,为其配备必要设备,并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章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系统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易发区、趋势分析预测、防御标准、防御项目与措施、监测站(点)布局、防御设施建设及有关部门职责、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及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灾后恢复、重建措施等内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和预报、预警信息以及气象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灾情变化情况,及时做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决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和受影响区域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监测及预警、预报
联合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尚未完全核实的紧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应当边核实边上报,不得迟报或瞒报。
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设置统一的灾害性天气预警设施,在雷电、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示。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章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象灾害种类、特点,进行现场勘察、资料收集、分析处理,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编制论证报告。
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3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人工影响天气
(一)有统一购置并经技术鉴定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
(二)有可靠的通讯设施;
(三)有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并按规定保证作业人员数量;
(四)作业点建设要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禁止在作业点周围500米以内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作业点必须按照规定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要统一作业时,必须服从指挥和调度。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作业点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并且办理作业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六章雷电灾害防御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露天的大型物资堆场、体育、娱乐、游乐设施;
(四)《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雷雨季节露天作业工地设施,应当安装临时防雷装置。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流程。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防雷隐蔽工程施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中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毁损防雷装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或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的,给予警告,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最新预报、预警信息不一致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以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处以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编制论证报告,或者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或者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0元的罚款,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检测的,或者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拆改或者损毁防雷装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无资质以及超越资质许可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责令改正,处5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附则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气象灾害,主要是指因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上述气象原因引起的农业灾害、森林火灾、城市火灾、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大气污染、交通事故和疫病传播等衍生灾害。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