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