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