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第二十四条有效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有关县(市)、区必须设立;已设立作业点的,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禁止在作业点周围500米以内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业点必须按照规定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需要统一作业时,必须服从指挥和调度。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