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