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二条有效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检测。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