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装备计划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雷达、气象卫星综合应用、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和闪电定位、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信息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