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象灾害种类、特点,进行现场勘察、资料收集、分析处理,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编制论证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