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十六条有效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象灾害种类、特点,进行现场勘察、资料收集、分析处理,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编制论证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