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设立气候可行性论证评审委员会,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3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