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毁损防雷装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