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毁损防雷装置。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