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或避免因干旱、冰雹和霜冻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