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按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作业点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并且办理作业期间的人身保险。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