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防御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类建(构)筑物、场地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